•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1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5〕基础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丰泽某某铸造厂 )
    时间:2025-04-18 16:17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丰泽某某铸造厂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群山社区玉苍路***号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007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4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某某铸造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1.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1个液氧罐、1个二氧化碳储气罐未采取静电消除设施;3.1个液氧罐、1个二氧化碳储气罐相关防雷资料缺失;4.车间应急照明及应急疏散指示设施缺失;5.个别熔炼炉平台临边无防护栏,一处通往熔炼炉平台爬梯一侧无防护栏;6.熔炼炉和炉水吊运浇筑区域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不足,个别警示标识老化脱落。证据:1.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5〕基础5号)1份;2.2025年4月1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5〕基础2号)1份;3.现场检查相片1份;4.泉州市丰泽某某铸造厂厂长叶某某《询问笔录》1份;5.泉州市丰泽某某铸造厂安全员叶某某《询问笔录》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泉州市丰泽某某铸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叶某某、叶某某、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45)项A阶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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