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21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5〕基础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4
被处罚单位:泉州某某礼品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塔前开元工业区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4595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某某礼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1.壹台空气储罐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检测校准。
证据:1.2025年6月17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5〕基础22号)1份;2.2025年6月17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5〕基础13号)1份;3.泉州某某礼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相片1份;4.泉州某某礼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询问笔录》1份;5.泉州某某礼品有限公司厂长姚某《询问笔录》1份;6.泉州某某礼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朱某某、姚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39)项A阶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7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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