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30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5〕基础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6
被处罚单位:丰泽区某某工艺品加工厂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号*楼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0166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2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北峰街道安办负责人蔡云辉的配合下依法对丰泽区某某工艺品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到场时,员工正在生产作业,经查:1.二楼使用非水性油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且未规范设置通风设施。
证据:1.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5]基础38号)1份;2.2025年8月28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5]基础26号)1份;3.2025年8月28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5]基础4号);4.丰泽区某某工艺品加工厂现场检查相片1份;5.丰泽区某某工艺品加工厂负责人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6.丰泽区某某工艺品加工厂安全员林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7.丰泽区某某工艺品加工厂工人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8.丰泽区某某工艺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王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1.丰泽区某某工艺品加工厂安全检查专家意见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46)项B阶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9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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