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5-00036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5〕危2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丰泽****有限公司)
    时间:2025-11-11 16:32

      被处罚单位:  泉州丰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连某某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7******7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15日,未严格落实《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 4.2项“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要求,加油站作业区存在3名以上加油员未穿着防静电鞋进行加油作业。主要证据有:1.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32510080145);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照片4张;3.《现场检查记录》1份;4.现场执法照片7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6.泉州****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7.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8.泉州丰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泉州丰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泉州丰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泉州丰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泉州丰泽****有限公司加油员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10.泉州丰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11.《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等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序号3C(有3人次以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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