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执调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3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
    时间:2026-02-05 09:03

      被处罚人:王某某                                                                          

      本机关于 2025年  12 月 15 日对你单位 丰泽东海三景四苑三期“8·7”一般触电事故 立案调查。经调查,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物业管理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版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参照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94项A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的规定,经查 泉州新东海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某某2024年度总收入为叁拾柒万玖仟捌佰贰拾柒元整(¥379827.00),2024年总收入的40%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玖佰叁拾元整(¥151930.00),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玖佰叁拾元整(¥151930.00)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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