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05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执调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3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时间:2026-02-05 09:05

      被处罚单位:泉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5年  12 月 15 日对你单位 丰泽东海三景四苑三期“8·7”一般触电事故立案调查。经调查泉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开展不深入,对物业管理项目的地下室照明线路未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的安全隐患,未排查并落实整改;未有效监督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电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对电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带电冒险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参照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95项B档(造成1人死亡,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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