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06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4
2025年10月15日2时19分许,周XX驾驶赣CBY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沈海高速下行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至下行2233公里处时,碰撞停于应急车道的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丰泽区人民政府组成了以丰泽区应急局牵头,泉莆高速交警支队、泉州高速交通执法支队、丰泽区总工会和泉州市交通局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政府未安排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8日下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5〕33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系赣CBYXXX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18年12月11日,法定代表人洪XX。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周XX,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1986年3月29日出生,系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周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毒药物成份。
2.李XX,男,汉族,福建省平和县人,1991年5月16日出生,系闽EDB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李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毒药物成份。
3.吴XX,男,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1972年3月9日出生,系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
4.陈XX,男,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1993年4月26日出生,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陈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毒药物成份。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该车核载2人,实载1人,事故中装载黄油,车辆总质量25500kg,核定载质量14450kg,实际车货总质量22480kg,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交〔2024〕4号)要求,对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该车未超限未超载。
2.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戴XX。该车核载3人,实载1人,事故中装载柚子,车辆总质量4495kg(两轴小货车),核定载质量1250kg,实际车货总质量10900kg,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交〔2024〕4号)要求,对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该车未超限但超载。
3.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登记所有人:吴XX,该车核载7人,实载2人。
(四)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3274号),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后危险警示灯失效,右后危险警示灯、左右后位灯作用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速第3296号),事故临发时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速度为55km/h-57km/h。
2.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3272号),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危险警示灯作用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右后轮失气后长时间行驶,内外轮胎严重损毁,原破口失气部位损毁缺失,失气原因无法检验确定。该车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闽CA880K号小型面包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方司鉴〔2025〕痕迹第33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没有与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刮接触。
(五)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洪XX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都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公司现场提供管理制度并有上墙,但是没有建立纸质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高安市的“安运安管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显示:目前公司管理人员4人,驾驶员38人,运输车辆38辆,其中挂靠车辆24辆。周XX2025年2月份入职,但是直到7月份公司才在网上与周XX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网上教育每个月开展1次,但周XX网上教育记录只有7月份至10月份,且没有对周XX开展线下教育的记录,没有组织周XX岗前培训并无考核记录,没有组织周XX等驾驶员参加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的记录。该公司有设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但没有安排负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管理员,事故当天,公司没有收到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动态监控系统违规行驶预警信息。另外,周XX2025年以来动态监控有4次疲劳驾驶记录,公司没有对他进行任何教育处理。
(六)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为全封闭中央隔离高速公路,地点位于沈海高速下行2233公里处,厦门往福州方向,路面性质沥青,路型平直,路面完好,路表干燥,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从左至右依次是第一、二、三、四车道、应急车道,行车道宽度均为3.8米,应急车道宽度为3.0米。事故发生在夜间,天气晴,能见度正常。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5日0时48分许,李XX驾驶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行驶至下行2233公里时,因右后轮爆胎后,将车辆停于应急车道并占用部分第四车道。车辆故障发生后,驾驶员李燕平未按规定摆放三角警告标志且未拨打12122求助,自行拨打“吉时援”(道路救援APP)官方客服电话求助。2时18分许,吴万良驾驶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携陈XX到达现场,车辆停放至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前方应急车道上。随后李XX、吴XX及陈XX3人均下车聚集在闽EDBXXXX号货车旁。2时19分许,周XX驾驶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发地点,碰撞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导致李XX、陈XX两人当场死亡,吴XX掉落至护栏外高架桥下受伤,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及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3.6万元(丧葬费20万元、医疗费用3.6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正在走保险理赔程序)。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丰泽区政府马上做出应急响应,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公安交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多部门联动,组织处置突发应急工作。
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城东中队民警火速抵达事故现场,做好路段封闭,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开启警灯和警报器,防止后续车辆进入。同时组织核查事故车辆荷载、驾驶员资质等相关信息。
消防救援队伍积极响应,立即参与事故救援,并组织人员施救,同步开展事故车辆清拖、道路清理,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卫生部门优先组织,现场抢救治疗伤员,并及时将伤者吴万良送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继续接受治疗。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介入,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痕迹勘查),牵头组织事故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并配合宣传部门做好信息报送与舆情管控,及时发布官方通报,回应社会关切。
城东街道办事处及时跟进,联系泉州市殡仪馆派车,将死者尸体运送至殡仪馆存放,并积极配合高速交警部门协调解决死者善后赔偿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目前,伤者吴XX已于12月5日办理出院,死者李XX、陈XX尸体已火化,尸体处理通知书已依法送达2名死者家属。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先行垫付伤者抢救费用6.6万元、丧葬费用20万元(每名死者10万元)。后续保险理赔事宜,正在积极进行之中。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未产生负面舆情。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周XX驾驶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前24小时行驶时长17.5小时,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2.李XX驾驶超载的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报警,且车辆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
2.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城东中队虽然已经落实相关巡查勤务,但对重点时段巡查安排不够合理,对公路上故障车辆长时间占道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
3.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XX,男,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经查,李XX驾驶超载的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报警,且车辆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洪XX,男,汉族,1990年10月出生,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查,洪XX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驾驶员周桂军多次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周XX,男,汉族,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经查,周XX驾驶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吴XX,男,汉族,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经查,吴XX驾驶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抢修故障车时,未按规定开启施救时应当开启的警示装置,且未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认真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员周桂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其存在多次疲劳驾驶行为未开展惩戒和针对性安全教育,未有效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丰泽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城东中队虽然已经落实相关巡查勤务,但对重点时段巡查安排不够合理,对公路上故障车辆长时间占道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建议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城东中队向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做出书面检查。
2.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建议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向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3.对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安办函告高安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4.王XX,男,泉莆高速公路一大队城东中队队员,协助开展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王XX开展视频巡逻勤务安排不够科学,建议由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队城东中队予以提醒谈话。
5.张X,女,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调度员。经查,张X当班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建议由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予以提醒谈话。
(五)其他处理建议
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报警,且车辆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建议由丰泽区安办函告漳州市长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类货车(4.5吨以下)的安全监管状态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要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要切实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始终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杜绝车辆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或危险驾驶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科学部署执勤警力,强化路面管控力度。泉莆高速交警支队要结合辖区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变化、事故高发时段(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和路段的分布特点,制定“潮汐式”警力部署方案,加大重点路段的巡逻力度,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加强对违法停车、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节假日、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及时增派警力支援重点区域,确保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强化科技赋能建设,筑牢智能防控屏障。结合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在事故高发路段、急弯、长下坡、隧道出入口等重点区域,安装照明设备及高密度、高像素的高清监控设备,AI事件识别(违法停车、车辆故障、道路遗撒等),提升异常事件自动识别和预警能力。
(四)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置效能。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流程,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提升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整体管控水平。高速交警、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进一步修订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响应流程、信息共享等要求,实现“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协同作战”。依托现有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应急、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的监控数据、报警信息、救援资源等数据,建立高速公路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警情信息实时推送、救援力量精准调度、处置进度动态跟踪,确保信息传递“零时差”。
(五)优化故障车救援机制,降低路面安全风险。由泉莆高速交警支队、地方交警部门联合负责,整合辖区内合法救援力量,建立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名录库,明确救援单位资质标准、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考核办法,实行“统一调度、就近派单、规范服务”。同时,加强对社会救援力量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资质救援、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在高速公路沿线增设救援提示标识,明确报警电话和救援申请流程,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发放宣传手册。优化“12122”高速救援热线服务功能,实现“一键报警、一键救援”,及时响应驾驶员救援需求。
(六)进一步深化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高速交警支队、高速行政执法支队,要编制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和应急处置宣传手册(含故障车规范报警、合法救援渠道、应急避险技巧等内容),在收费站、服务区免费发放;制作典型事故案例警示片、应急处置教学动画,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推送,增强宣传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货车司机、长途客车司机等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安全行车进企业”主题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现场演示等形式,讲解高速公路安全法规和应急处置知识;在高速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服务区广播系统,循环播放安全提示信息和救援政策,实现“随时随地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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