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07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14
    沈海高速丰泽城东“10·1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02-14 09:48

      2025年10月15日2时25分许,潘XX驾驶鲁V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至2233公里处, 先后碰撞因之前事故占用第四车道和应急车道的闽EDB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占用第二第三车道的赣CBY265重型厢式货车及停放于应急车道的闽CAXXXX小型面包车,造成潘XX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丰泽区人民政府组成了以丰泽区应急局牵头,泉莆高速交警支队、泉州高速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泉州市道管处和丰泽区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政府未安排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8日下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5〕34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技术鉴定、查阅有关资料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山东省高密市XX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系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21年5月7日,经营者为潘XX。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姜庄镇潘家村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6月10日取得高密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鲁交运管许可潍XXXXXXX号),有效期至2029年6月9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系赣CBYXXX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18年12月11日,法定代表人洪轶伟。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荷岭镇三马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险设备、罐式容器)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潘XX,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山东省高密市人,系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驾驶证号码:XXXXXXXXXXXX,档案编号:XXXXXXXXXXXX,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1月8日,有效期限自2025年11月8日至长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姜庄镇潘家村XX号。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潘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毒麻药物成份。

      2.周XX,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系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号码:XXXXXXXXXXXX,档案编号:XXXXXXXXXXXXXXXX,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月6日,有效期限自2022年1月6日至2032年1月6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舲舫乡河坞村祠坪XXX号。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周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毒麻药物成份。

      (四)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豪沃牌,登记所有人:高密市龙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注册日期:2021年06月07日,发证日期2021年06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核载2人,实载1人,事故中车辆装载柚子,车辆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8970kg,实际车货总质量31900kg,车辆未超限但超载。

      该车于10月15日0时11分由漳州平和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计划前往山东潍坊。

      2.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乘龙牌,登记所有人:高安市利泰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LNXAEL094RR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注册日期:2024年12月20日,发证日期2025年4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核载2人,实载1人,事故中车辆装载黄油,车辆总质量25500kg,核定载质量14450kg,实际车货总质量22480kg。

      事故发生前,该车因2时19分在沈海高速下行2233公里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头朝福州方向停于第三车道占用部分第二车道,车辆尾部右侧危险报警闪光灯呈亮起状态,尾部左侧危险报警闪光灯未亮起。

      3.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福田牌,登记所有人:戴金江,使用性质:营转非,车辆识别代码LVBV3J0B7LW11XXXX,发动机号:FTMFG0XXXX,注册日期:2021年1月27日,发证日期2023年12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核载3人,实载1人,事故中装载柚子,车辆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250kg,实际车货总质量10900kg,车辆未超限但超载。

      事故发生前,该车因2时19分在沈海高速下行2233公里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头朝应急车道、车辆尾部朝第四车道横向停于应急车道及第四车道之间。

      4.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五菱牌,登记所有人:吴万良,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2E902XXXX,发动机号:E0304XXXX,注册日期:2014年4月11日,发证日期2017年2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核载7人,实载2人。

      事故发生前,该车停于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及闽EDB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前方的应急车道内。

      (五)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3276号),事故时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照灯作用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速第3275号),事故临近发生时,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距离碰撞地点约147m时的行驶速度为62km/h-64km/h,事故发生时,鲁V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为63km/h-64km/h。

      2.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3274号),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后危险警示灯失效,右后危险警示灯、左右后位灯作用正常有效。

      3.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3272号),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危险警示灯作用正常有效,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六)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山东省高密市XX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由经营者潘XX负责,营运车辆仅一部(鲁V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潘XX自己承接运输业务,并负责驾驶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无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沈海高速下行2233公里处, 该路段为浔美高架桥(高架桥护栏顶部距离桥下地面约5.62米),两侧混凝土护栏高度为1.05米,路面性质沥青, 路面完好,路表干燥,从左至右依次是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四条行车道宽度均为3.80米,应急车道宽度为3.00米,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事故时间为夜间无灯光照明,天气晴,能见度正常。

      (八)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5日2时25分许,潘XX驾驶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沈海高速厦门往福州方向行驶,行驶至下行2233公里处时,先后碰撞因事故占用第四车道和应急车道的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占用第二第三车道的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碰撞后侧翻)及停于应急车道的闽CAXXXK号小型面包车,造成潘XX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3.6万元(丧葬费10万元、抢救费用3.6万元,肇事方与受损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正走保险理赔程序)。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信息后,泉莆高速交警支队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通综合执法、抢救抢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等部门赶赴现场救援。2时50分,泉莆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置;2时59分,高速抢修布控部门到达现场;3时5分,城东中队、交管中队增援警力相继到达现场;3时5分,120医疗急救部门到场转送伤员至泉州市第一医院城东院区接受治疗;3时7分,丰泽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交警、交通综合执法、养护和拯救等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按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疏导事故现场后方车辆,并对被困人员实施救援。10时40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丰泽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交警部门做好路段封闭,防止后续车辆进入,避免引发二次事故。

      事故发生后,城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泉莆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截至目前,已协调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先行垫付伤者抢救费用3.6万元、丧葬费用10万元。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未产生负面舆情。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潘XX驾驶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占道的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遇险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二)事故间接原因

      周XX驾驶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潘XX,男,鲁V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经查,潘XX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占道的路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遇险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XX,男,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经查,周XX驾驶赣CBY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李XX,男,闽ED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经查,李燕平驾驶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及报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闽EDB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停于应急车道及第四车道之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前一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东省高密市XX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该经营部只有经营者潘XX一人,且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山东省高密市交通运输局对高密市XX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丰泽区安办函告山东省高密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周XX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周XX参加本单位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已另案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旦发现驾驶员存在违法驾驶行为要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要高度重视对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驶时的突发故障率;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始终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要杜绝车辆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或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山东省高密市交通运输局和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货运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道路运输执法力度。高速交警、综合执法、泉厦高速公司要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疲劳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违法停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消除各类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的频次和力度,要充分运用好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路段、重点驾驶员的精准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重点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出现失管失控。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泉厦高速公司、高速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自媒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广场、隧道入口前宣传提示牌、电子显示屏及新型互联网互动平台等载体的作用,广泛、持续传播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应急处置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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