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1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安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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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陈某某 性别: 男 年龄: 44 联系电话: 18965******
身份证号码 : 51232219820526**** 住址: 重庆市**县**镇**村 所在单位: 泉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24日对你单位 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存在未与丰泽区***模具加工店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58项A档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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