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15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执调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30
被处罚单位: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983MA38AO****
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荷岭镇三马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洪*伟 联系电话: 1518057****
身份证号码: 36220419901026**** 职 务: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对你单位 沈海高速丰泽城东“10·1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认真督促驾驶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驾驶员周*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其存在多次疲劳驾驶行为未开展惩戒和针对性安全教育,未有效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事实有 《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事故批复》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版,第十四条第(三)项(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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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鉴于你单位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95项C档(造成2人死亡,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柒拾壹万元整(¥710000.00)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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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