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16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执调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30
被处罚人:洪*伟 性别:男 年龄:35 联系电话: 1518057****
身份证号码 :36220419901026****住址: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三马大道35号 所在单位: 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三马大道35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对你单位 沈海高速丰泽城东“10·1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 立案调查 。经调查,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洪*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驾驶员周桂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针对驾驶员周*军多次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1份;《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事故批复》1份;洪轶伟2024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及收入证明1份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规定,应当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 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 ,参照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94项A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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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经查高安市利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洪轶伟2024年度总收入为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捌拾捌元柒角捌分(¥24288.78)本机关决定对你 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壹拾伍元伍角壹分(¥9715.51)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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