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6-00027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6〕安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15
被处罚单位: 泉州**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3062284432A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田边埔下路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权 联系电话:1379950****
身份证号码:42280119800917**** 职务:总经理
本机关于 2026 年6月17日对你(单位)生产现场铸造用熔炼炉区域存在积水安全隐患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泉州**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取并查看该公司生产场所监控录像,于2026年6月3日上午8时57分许,该公司压铸机的铝合金熔炉发生因工件掉落炉内,导致高温铝合金金属液体喷溅而出,引发火灾事故,因员工及时扑灭,事故无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影响面积约4平方米。经查,该公司生产现场铸造用熔炼炉区域存在积水,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判定为重大隐患。以上事实有1.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6]安70号)1份;2.2026年6月17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6]安8号)1份;3.现场检查相片1份;4.《询问笔录》2份;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裁量细则第46项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份交当事人 。 共 2 页 第 1 页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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