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9-0100-2019-00052
- 备注/文号:泉丰建罚字〔2019〕第12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29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和平中路****号
法人代表:方庆强
经查实: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擅自施工泉州市航空服务大楼,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对此我局已于2019年5月30日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泉丰政建〔2019〕建责字第23号),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及你公司受委托人所做询问笔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已于2019年9月26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建罚告字〔2019〕第14号),并于2019年9月26日送达,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即10.0000万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附:缴交罚款通知书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9日
缴交罚款通知书(№:201912 )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和平中路****号
法人代表:方庆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按泉丰建罚字〔2019〕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持本通知书将罚款金额100000元缴交到丰泽区财政局在泉州市兴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丰泽街泉州市兴业银行营业部),并开罚款收据。
户 名: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 号: 152300183000000038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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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