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9-0100-2021-00040
- 备注/文号:泉丰建罚字〔2021〕第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0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东美社区津淮街***楼
法人代表:朱林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泉州市钻石渔港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约于2021年5月份开始施工,2021年10月23日施工完成并验收,2021年10月24日开始投入使用。存在项目验收后,未将消防验收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法人所做询问笔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5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建罚告字〔2021〕第36号),并于2021年12月15日送达,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附:缴交罚款通知书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
缴交罚款通知书(№:20210035)
泉州市钻石渔港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东美社区津淮街***楼
法人代表:朱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按泉丰建罚字〔2021〕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持本通知书将罚款金额5000元缴交到丰泽区财政局在泉州市兴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丰泽街泉州市兴业银行营业部),并开罚款收据。
户 名: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 号: 152300183000000038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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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