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9-0100-2022-00015
    • 备注/文号:泉丰建罚字〔2022〕第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9
    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映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04 15:53
     福建省映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经查实:贵单位作为泉州市保利华创雲上项目的劳务承包单位,福建省映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中的9#楼主体钢筋劳务分包给个人**,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第(一)和(五)款之规定,根据你所做询问笔录,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已于2022年5月30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建罚告字〔2022〕第2号),并于2022年6月1日送达,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对福建省映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1752.5元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附:缴交罚款通知书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9

     

     

     

    缴交罚款通知书(№:2022004)

     

    福建省映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址:*****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按泉丰建罚字〔2022〕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持本通知书将罚款金额1752.5元缴交到丰泽区财政局在泉州市兴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丰泽街泉州市兴业银行营业部),并开罚款收据。

     

       名: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   152300183000000038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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