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3-00009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05
2009年7月份,泉州市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后厝社区周山头01大班010小班林地北侧挖掘平整,建设一座砖瓦平房,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用途面积323平方米(0.48亩),目前,砖瓦平房已拆除,林地上堆放大量的条石;在林地西北侧挖掘平整,建设一座砖瓦平房,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面积172平方米(0.26亩),目前,砖瓦平房已拆除,林地上散落部分机砖。两处违法建设合计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面积495平方米(0.74亩)。
以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泉州绿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泉州市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中附件2《福建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擅自改变商品林地用途面积495平方米(0.74亩),处罚人民币495平方米×10元/平方米=4950元。
2.在2023年9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友谊支行(银行账户: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140 882 912 900 000 0941 ,银行地址:田安南路双秀海鲜超市往南100米)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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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