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3-00014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1-24 16:05

      被处罚人:朱XX

      朱XX在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5日从广东省东莞市运输玻璃到泉州香缤中心(9月11日到达泉州),运输玻璃时使用木质垫木包装材料4块(规格10cm×30cm)。   

      以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福建省林业科学院林业有害生物检测中心的《松材线虫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中附件2《福建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事项编码第17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处罚人民币5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友谊支行(银行账户: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140 882 912 900 000 0941 ,银行地址:田安南路双秀海鲜超市往南100米)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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