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泉丰资〔2024〕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9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17:00

    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授权区自然资源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为规范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意见办理工作,现将流程和材料要求提出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区自然资源局收到材料后,经初步审核、现场查验后,牵头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

      (二)组织专家论证时,区农水局、城管局应派员参加,并在论证会后一周内提出部门意见。

      (三)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区农水局、城管局意见,进行综合研判出具意见,并抄送省、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见附表),项目依据文件(有关规划、可研及批复文件)一并附送。

      (二)建设项目拟占用一般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程序所称一般湿地,指的是丰泽区公布的一般湿地名录内的湿地和国土三调(包括国土年度变更)中的内陆滩涂、河流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不含养殖坑塘)、沟渠。在上级部门明确一般湿地范围后,以上级部门明确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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