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丰华办〔2020〕41号
丰泽区人民政府华大街道办事处
关于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公章使用
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泉丰华工委﹝2016﹞40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公章的使用、管理,切实规范使用程序,维护街道办事处用印的严肃性,明确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章使用审批
1、部门各类报表、一般报送材料、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便函、证明等各类材料需使用公章时,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后,方可盖章。
2、涉及资金、工程项目、向上行文、批复、合同等以街道办事处名义需使用公章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如遇主要领导外出,且事情比较紧急,经街道分管领导请示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后,可先行用章,并于事后补办公章签批手续。未经领导审批,公章保管人员一律不准使用公章。
二、公章使用登记
使用公章时,经办人必须提供《华大街道公章使用审批表》并在《华大街道公章使用登记表》进行登记。对外使用公章的还必须将用章内容复印留存。公章保管人员必须及时对用印留存的材料每月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三、公章使用管理
1、街道办事处公章指定党政办专人负责管理。
2、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公章使用安全,严禁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用印手续的而急需用印的,公章管理人员需第一时间与街道办事处主任确认后方可用印,经办人员应于事后补齐用印审批材料。
3、公章保管人员请假、公务、公休等原因有需移交公章的,需向街道办事处主任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移交给指定人员,并做好移交登记。
4、公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四、追责问责
对违反规定,擅自用印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效能问责或行政处分。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华大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9日
抄送:街道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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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人民政府华大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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