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的通知
泉丰政综〔2018〕166号

泉丰政综〔2018166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和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保障土地违法案件处罚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和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拒不配合执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执行标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交通市政、农林水、卫计、环保、工商、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没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原则,及时将查处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执行标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和处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需提前一个月将案件基本情况函告执行标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函告后,应于30日内组织综治办、土地所、司法所、派出所、执法中队等部门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丰泽大队予以指导对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将负责实施强制执行的部门、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一并提供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法院裁定依法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两违处置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列清单、区分类别、妥善处置,结合两违综合执法或在实施房屋征收时采取拆除、没收、保留临时使用等方式统筹进行处置,并在执行完毕7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案件执行情况。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人民法院已

经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且裁定准予执行的实施机关尚未组织实施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移交的案件,由执行标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统一执行。

 

附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土地

违法案件工作流程图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810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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