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丰政办综〔2015〕130号
完善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继承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20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如下:
一、鼓励适龄城乡居民长期参保缴费,长缴多得。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我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参保人员按规定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后,按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3%增发其月基础养老金。
二、自2014年2月2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等资金)及丧葬补助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当月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