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1000-2018-00122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综〔2018〕122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9-07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9-07 00:00

    办综2018122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丰泽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泉州市丰泽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区五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211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7

    泉州市丰泽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福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和《泉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医疗待遇的补充规定》(泉政文〔20103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泉政办〔2014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医疗补助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的丰泽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在编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及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留职人员

    (三)军休所军转安置干部;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医疗补助经费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资金归集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按确定的筹资标准向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费,未及时缴纳的不享受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
        (一)门诊费用的补助
        1.正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在聘或退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区直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特级教师其普通门诊目录内费用给予全额报支,目录外40%报支。

    2.副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其普通门诊目录内费用给予90%报支,目录外30%报支,年度内实际报支累计不超过8000元。

    以上人员普通门诊报支,只限在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结算的医疗费用,营养滋补性药品费用、非疾病质量项目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3.40%左右的医疗补助经费根据不同的年龄段,确定不同的金额,每年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数额为: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每人每年500元划入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每每年700元划入

    (3)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950元划入

    (二)住院医疗费的补助

    根据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能力,对下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定比例补助

    1.床位费最高控制标准:处级70/床日;科级25元/床日;其他15元/床日(低于本标准按实际标准计算)。

    2.正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在聘或退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区直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特级教师,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支,目录外医疗费用按90%报支。

    3.副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支,目录外医疗费用按75%报支。

    4.科级干部及其他在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助90%,目录外医疗费用补助40%。

    以上人员因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超过商业补助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的目录内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支。目录外医疗费用分别按上述相应类别人员的报销比例报支。

    五、医疗补助审核办理程序

    (一)区直处级干部(含在职和退休,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的姓名、职别和任职时间,经区委组织部、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根据各自职责确认后,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各单位《丰泽区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处级干部医疗待遇对象确认表》(详见附件)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由各单位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丰泽区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处级干部医疗待遇对象确认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申报;区直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特级教师由各单位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丰泽区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处级干部医疗待遇对象确认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申报。

    (二)科级干部及其他在职、退休人员需由所在单位提供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离退休(职)费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送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办理手续。

    职务变动人员,由单位提供其本人职务任免相关文件送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如有变动应及时申报,逾期不予补报支。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负责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要严格执行医疗补助经费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三)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七、实施意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丰泽管理部负责解释。

    八、实施意见自20181日起执行。

     

    附件:《丰泽区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处级干部医疗待遇对象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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