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200-2025-00086
    • 备注/文号:泉丰政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3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6-14 10:40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泉州市丰泽区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丰泽区使用船舶从事

      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丰泽区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秩序,保障游客、船员、船舶安全,促进海上休闲活动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划定的休闲船舶活动海域内,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包含但不仅限于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上休闲活动船舶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且在对应部门完成船舶登记的休闲船舶、观光游艇、快艇和摩托艇等。

      休闲船舶是指从事海上休闲渔业、休闲旅游、休闲体育等休闲活动的、核定乘员12人以下(含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的船舶。

      观光游艇是指从事海上旅游观光活动的、核定乘员12人以下(含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以下的游艇类船舶。

      快艇是指船长5米以上24米以下从事经营活动,乘员定额(含操作人员)不超过9人的小艇。

      摩托艇是指船长5米以下,以站立或骑跨方式驾驶,以方向把操纵,乘员定额(含操作人员)不超过3人的小艇。

      第四条 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主管、企业主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于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由负责船舶登记的相应部门(街道)对应进行监督管理。其中游艇由海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渔业船舶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监管,其它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由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监管,用于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乡镇船舶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农水、文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海事等部门划定海上休闲活动水域,设置水域边界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确定活动水域内可活动的船舶类型、可容纳的船舶数量,规划配套的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活动水域应当符合船舶登记部门对水域范围的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当地海域的气象、海况等自然条件和岸基救援能力,并避开海洋生态敏感水域、渔业作业重点水域、军事禁区等区域。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备案、发证、变更的主要依据,检验不合格的,由属地街道书面告知船舶经营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登记并按“三无”船舶进行处理。

      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应当依法登记,并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按照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核载人数。

      第八条 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乡镇船舶,应当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备案用途为涉旅游类乡镇船舶;

      (二)持有依法登记的造船厂出具的船舶合格证明材料;

      (三)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年度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四)在船首两侧及船尾标识显著可见的船舶识别牌号;

      (五)按照乘员数量足额配置合格的救生衣;

      (六)配备必要的甚高频通信设备、消防设施。

      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其它船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此条款办理。

      第九条 船舶运营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海上休闲活动。鼓励和支持海上休闲活动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正规化经营,鼓励街道办事处、国企或其他企业成立休闲船舶运营公司,对全区的休闲船舶进行组织、经营和管理,引导海上休闲活动产业健康发展。

      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经营人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船舶,且船舶类型、数量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船舶数量匹配的固定停泊点;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船舶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

      第十条 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均应向所对应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船舶清单、有效的船舶证书、文书或者安全技术评估报告;

      (三)船舶驾驶人员以及安全救生人员资质材料;

      (四)休闲活动的类型、水域、船舶靠泊设施和停泊点信息;

      (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材料;

      (六)本企业、合作社船舶驾驶员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信息;合作经营休闲旅船舶还应提供合作经营协议等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海上休闲活动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经营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原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经营者或者股东发生变化;

      (二)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所经营的休闲船舶发生变化;

      (五)经营范围、靠泊站点、活动海域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经营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原许可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注销:

      (一)终止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

      (二)不再具备海上休闲船舶经营备案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用于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经营人需对下列事项进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备案,按时报送经营统计信息和报告,提供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齐全和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价格欺诈、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码头或浮动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建设和管理,确定允许靠泊的船舶类型并向社会公布。

      码头或浮动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符合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等安全条件,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码头或浮动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码头或浮动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应当满足设计安全要求,游客上下船舶设计专门通道,码头与船舶之间的舷梯设立扶栏,保证游客上下船舶安全;

      (二)码头或浮动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应当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安全警示牌;

      (三)码头或浮动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应当配备监控设施设备,对游客上下船舶和航行动态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码头或浮动船舶靠泊或停泊设施(点)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或者禁限航规定,限制船舶离泊;

      (二)指派专人在现场维护乘员上下船舶秩序,禁止超载;

      (三)督促乘员正确穿戴救生衣;

      (四)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人员信息等并留档备查;

      (五)定期开展船舶靠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海上休闲活动船舶航行、停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布的船舶靠泊设施或者停泊点停靠和上下乘员;

      (二)对乘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全程正确穿戴救生衣;

      (三)使用安全航速;

      (四)不得无故在航道、锚地、生产码头、渡口、交通密集水域、海上设施水域以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长时间停留;

      (五)乘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乡镇船舶乘员最多不超过9人;

      (六)不得夜间航行;

      (七)不得酒后驾驶船舶,不得将船舶交予无证人员驾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航行、停泊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海上休闲活动船舶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书、操作证书、安全员证书。海上休闲活动乡镇船舶驾驶员应当通过所属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船舶驾驶能力认定,并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书、操作证书、安全员证书。船舶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遵守下列安全驾驶规定:

      (一)不得在饮酒、吸毒、疲劳等影响安全的状态下操作休闲船舶相关设施、设备;

      (二)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三)出航前(返航后)应向休闲船舶经营者及相关部门报备游客基本信息(身份证、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

      (四)出航前应对船舶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五)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备案部门和营运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用于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除配备驾驶人员外,还应当配备1名安全救生人员。

      第十九条 海上休闲船舶驾驶人员在开航前应当进行船舶安全自查,确保船舶适航;掌握气象信息,不得在能见度小于1000米、海上风力大于5级、浪高超过1米等情况下开航;船舶有明确的抗风等级的,不得在海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情况下开航。

      第二十条 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船舶航行、停泊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水域内活动;

      (二)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为船舶配备船载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持续开启;

      (四)定期开展船舶安全自查、维修保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五)配备必需的救生船舶,开展安全培训,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做好记录;

      (六)使用非自有船舶的,应当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船舶安全以及日常维护等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七)实施船舶动态管理,记录船舶靠离泊时间、地点和人员等信息;

      (八)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九)按照有关规定为乘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保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与海上休闲活动的人员乘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安全教育,听从船舶驾驶人员、安全救生人员等的指挥;

      (二)按照要求穿戴救生衣,有序上下船舶,避免乘坐在船舶的同一侧;

      (三)在乘员超过核载人数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登船;

      (四)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登船;

      (五)船舶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直相关部门、属地街道及运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海上休闲活动监督管理。

      丰泽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从事休闲活动船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实施上述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划定休闲活动适游范围,出台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经营条件和相关标准;建立部门间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船舶、停靠码头(临时停靠点)、浮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节假日、周末或旅游高峰期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对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乡镇船舶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属地职责,负责辖区内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乡镇船舶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船舶运营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乡镇船舶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从事海上休闲活动乡镇船舶备案造册,并向相关部门共享备案信息;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整治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参与海上休闲活动经营活动的乡镇船舶、“三无”船舶等实行集中整治;落实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经营条件,指导船舶公司化经营,建立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恶劣天气禁航决定,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辖区内船舶做好海上救援、应急处置及防御台风(大风、恶劣天气)等相关工作,配合划定适游海域。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对沿海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岸线及乡镇船舶集中停泊点等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乡镇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船舶联合执法行动。

      丰泽区财政局负责沿海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海上休闲活动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丰泽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依照《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协助运营企业完成运营船舶年度检验的申报工作,协助属地街道加强对营运船舶、停靠码头(临时停靠点)、浮动设施的管理工作,并根据部门职责参与联合执法行动、海上应急救援活动及事故调查工作。

      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照部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属地街道落实利用涉渔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利用在册渔船从事海上休闲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参与联合执法行动、海上应急救援活动及水上事故调查工作。

      丰泽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助)运营公司申报划定适游海域使用证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划定区级适游海域,督促休闲船舶经营企业依照划定的适游海域开展经营活动。

      丰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利用船舶从事海上经营性休闲活动的监管管理工作(渔业船舶、游艇、乡镇船舶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街道)利用其它类别船舶从事海上经营性休闲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建设从事海上经营性休闲活动船舶动态监管平台的建设,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及海上应急救援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职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涉及休闲船舶的规范管理,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开展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强对旅行社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监督管理,禁止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船艇。

      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办)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休闲船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并参与属地街道组织的海上应急救援行为及事故调查工作。

      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休闲船艇从事非法捕捞及涉渔船舶非法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从事休闲船艇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对休闲船艇经营主体无照经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休闲船艇经营企业落实适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对休闲船艇经营企业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监督企业落实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泉州丰泽海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渔港水域以外通航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海事管理部门登记船艇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海事事故调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泉州海警局丰泽工作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相关职责规定,对海上发现的无证驾驶行为的船艇所有人或无证操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海事事故调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运营企业对所属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完成船舶检验、备案登记、档案管理、定位跟踪、实时通讯、出入港报备、航区气象提醒、运行情况监测、安全风险预警、事故(隐患)整改及相关证件(许可、证书)的办理工作,配合海事事故调查及海上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海上休闲活动船舶营运期间应全程开启定位终端,保持通讯畅通。休闲船舶经营者对休闲船舶实施监控,东海渔船点验中心对我区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实施监控。

      第二十四条 区公安、住建、农水、文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共享休闲船艇经营者信息,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用于海上休闲活动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按照各自职责对休闲船艇市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依法处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权部门依法处理。隐患未整改前不得出海。

      第二十五条 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除摩托艇外的其它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应当设置垃圾贮集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应运回岸上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休闲船艇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责任保险,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支持保险企业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创新休闲船艇保险模式和保险产品,完善投保理赔制度,保障经营者与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休闲旅游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在海上遇险时,船员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同时将遇险时间、地点、人员、遇险状况及救助要求等向运营企业、属地街道报告,属地街道、运营企业在获知险情后,应当按照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依照程序上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由丰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性文件对经营性休闲船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涉及休闲旅游、休闲渔业、休闲体育等海上休闲活动及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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