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200-2026-00085
    • 备注/文号:泉丰政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0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1 17:44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省市驻丰有关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办法》已经通过区六届政府第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项目

      剩余砂石处置办法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处置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砂石资源,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一)基本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属于国有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资源。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资源。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

      (二)分类实施原则。未供地的土地平整项目、已供地的建设项目,分别按土地平整方案和项目施工方案设定的标高和范围进行施工,剩余砂石资源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位置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块的土地平整或项目建设剩余砂石资源可组成工程包处置。

      二、处置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包括:

      (一)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已出让(划拨)地块、收储地块和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后剩余的砂石。

      (二)依法批准的房屋、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建设、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在项目批准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期内,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采挖,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砂石。

      (三)经批准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市政工程、河道清淤等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挖的,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砂石。

      三、处置单位

      项目由经区政府同意的单位作为处置单位,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四、处置程序

      (一)确定砂石量

      1.明确是否存在砂石资源

      项目业主在施工前主动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项目地勘报告。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完成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等手续后同步抄告区自然资源局、属地街道,由区自然资源局核实确认项目范围内是否存在涉及砂石等矿产资源。若项目范围内存在砂石资源,由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协调项目业主和处置单位开展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

      2.明确项目剩余砂石资源量

      (1)明确砂石评估范围。处置单位、项目业主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根据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土地平整方案明确砂石资源量评估范围,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核确认。

      (2)明确剩余砂石量。存在剩余砂石项目的处置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且地区为福建省,主要业务活动需要包含固体矿产勘查)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报告应明确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可利用方向等内容。评估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通过(专家需在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中,专家数量原则上为3-5名,当砂石总量小于2000立方米,可通过函审方式审查;当砂石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需5名(含)以上专家审查)。

      其中,自用量由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本工程项目总平面图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使用砂石量进行测算(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自用量仅自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量),并编制自用量报告。经评估项目除自用外无剩余砂石资源的,无需进一步开展公开有偿处置,由业主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报区自然资源局、属地街道及处置单位存档;除自用外仍有剩余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饰面用石材等其它矿种,符合该矿种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登记及采矿许可。

      (二)确定出让起始价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经评估、审查确定剩余砂石量后,由处置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量价格评估,在价格评估时,应对不同类别的砂石和有利用价值的覆盖层分别估算其价格,编制价款评估报告,剩余砂石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应委托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初步确定剩余砂石出让起始价。

      (三)编制处置方案

      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土量和出让起始价,结合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项目基本信息、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

      2.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包括用途和用量)、剩余砂石方量评估情况,出让起始价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3.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要求、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

      4.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5.项目业主单位、处置单位和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6.违反处置方案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实施公开出让

      处置单位需将编制的处置方案报送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丰泽生态环境局、属地街道等部门联合审查,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复。处置单位按照批复的处置方案,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剩余砂石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处置单位与剩余砂石资源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转让资源由处置竞得人负责运输,处置单位不再额外支付相关运输费用。

      若项目因设计变更(即变更平面范围、标高、边坡方案及地下空间开挖等)造成砂石处置量发生变化,原则上按照成交单价予以补缴(或退还)砂石处置费用,或者再次组织公开拍卖出让。

      (五)流拍处置方式

      经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后,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起始价下调15%,下调后起始价高于市场基准价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再次组织公开出让;下调后起始价低于市场基准价的,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市场基准价协议出让,市场基准价参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闽自然资〔2024〕2号)确定。

      (六)处置结果复核

      剩余砂石资源公开出让后,项目业主、处置竞得人应及时通知处置单位,由处置单位组织第三方技术力量现场核实,编制复核报告,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属地街道备案。

      (七)规范收益管理

      剩余砂石资源有偿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处置收入缴入区财政国库。处置矿产资源工作中涉及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方案编制、监理、评估、地质勘查、矿产品检测等费用)纳入成本性支出,由处置单位每半年向区财政申报费用。

      (八)弃土处置规范

      经评估为非矿产资源的弃土,施工单位根据《丰泽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施细则》处置。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路线牌、事实确认单、弃土接收证明等材料体现的土方的处置量、处置方式、弃置点等信息应确保一致。

      五、处置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抵扣工程款。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开挖成本纳入工程预算。

      (二)处置权竞拍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三)施工方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处置竞得人在处置阶段,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挖超采。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及爆破作业的,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由施工方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造成周边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由破坏方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四)凡涉及施工方案重大调整(如设计变更、施工范围增减、工艺优化等),须同步评估其对工程开挖量的影响,特别对于可能导致剩余砂石量显著增加的情形,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备变更内容及预估增量,并与处置单位协调推进后续事宜。

      (五)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资源处置权,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保等措施,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并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做好渣土运输源头管控工作,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账,禁止运输车辆出现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和滴撒漏现象。

      (六)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七)项目业主应做好现场监控布控工作,严格对现场作业进行监控,如有突发事件,应做好监控备份,及时上报区自然资源局。工程开采所涉剩余砂石需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耕地;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加工破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涉及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应做好复耕复绿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八)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用于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六、处置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须经区自然资源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应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有违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履约违约责任,罚款应在合同金额中相应扣除。如需超出处理时限,应提前向区自然资源局及处置单位出具书面报告。

      七、职责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挖山体、掘进和平整场地等开采砂石行为属于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住建、水利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项目剩余砂石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监管。

      (二)属地街道: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做好项目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监管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若发现违法勘查、超标高、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及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及时制止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政府及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

      (三)区自然资源局(含林业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工程施工剩余砂石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抄告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处置单位对剩余砂石处置工作收入上缴国库管理。

      (六)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车辆运输砂石过程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洒漏)的监管执法工作。

      (七)丰泽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

      (九)丰泽公安分局: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发现或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处置竞得人及施工单位:负责做好处置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按照本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二)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三)国家、省级、市级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四)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剩余砂石有偿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参照本文件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可参照试行,由建设单位参照本文件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私挖盗采的砂石、河砂、海砂等砂石料资源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文件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止。原有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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