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1200-2018-00120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8〕129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9
泉丰政综〔2018〕129号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关于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5·13”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区安监局:
你局《关于呈报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5·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泉丰安监〔2018〕6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2.请你局以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以便结案。
附件: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5·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5·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丰泽区政府“5·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
2018年5月13日下午16时许,位于丰泽区泉秀街道辖区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改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名工人在作业过程中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住建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区监察委、安监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和泉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委托技术鉴定(鉴定时间:5月17日-7月16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钢结构工程项目概况
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南段(泉州银行旁),2018年4月起,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开始对经营场所进行整体改建,改建建筑物面积1100平方米,未办理任何基建手续,先期主要进行拆除作业和钢结构加固施工。2018年4月16日,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加固施工项目以62000元的价格发包给晋江市淼鑫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包工不包料),签订了《钢结构加固协议》,2018年4月16日,晋江市淼鑫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柯清华开始组织谭兴明、陈所友、陈良宣等工人进场施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晋江市淼鑫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玉带路21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柯清华,男,汉族,39岁,福建省晋江市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制造、安装、设计、门窗安装、机电安装、销售钢板等。无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南段(泉州银行旁),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宁华丰,男,汉族,31岁,福建省罗源县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酒吧、音乐厅(KTV)等。该改建项目负责人:林昌通,男,51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13日13时许,钢结构施工班组谭兴明、陈所友、陈良宣等6人来到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进行作业,陈所友和陈良宣分别背对背坐在东西朝向的工字型钢梁上进行安装螺栓和焊接加固施工(钢梁距地面高度约3.2米,钢梁规格长12米,宽0.35米,高0.175米),陈所有位于西侧,陈良宣位于东侧,谭兴明等4人做室外地面安装圆管。大约施工至15时30分许,陈良宣突然听见“砰”的一声,发现陈所友坠落至地面。陈良宣当即从工字型钢梁上下至地面,与工友一起将陈所友扶起来,通过120救护车送往东南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13日下午17时死亡,东南医院诊断为触电及高处坠落致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所友、男、汉族、42岁、重庆市南川区人,无固定职业,平时主要从事建筑施工、拆除等工作,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5万元人民币(包括供养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死者陈所友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预见不足,在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现场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按安全技术规范搭设防护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经委托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技术鉴定,涉事电焊机二次线绝缘外层损坏,金属线芯外露,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及《用电安全导则》(GB13968-2008)标准要求,存在漏电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
1.晋江市淼鑫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非法承揽工程,对钢结构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未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落实作业现场高处作业和临时用电安全防范措,没有督促工人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建设基建手续,将钢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且未按规范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死者陈所友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预见不足,在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没有落实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酿成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晋江市淼鑫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清华,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具有相应资质非法承揽工程组织施工,且未落实钢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华丰、现场施工负责人林昌通 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且未能协同施工方落实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建设基建手续,将钢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且未按规范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晋江市淼鑫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非法承揽工程,对钢结构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未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落实作业现场高处作业和临时用电安全防范措,没有督促工人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建议
(一)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程发包方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确保工程建设施工安全。
(二)晋江市淼鑫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亦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辖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在建工程建设主体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不履行建设工程基建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从严、从重予以查处,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建筑施工领域各类伤亡事故发生。
(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巡查力度,对辖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查处。
(五)泉秀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装饰装修领域安全监管的通知》(泉丰政综〔2018〕88号)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确保辖区生产安全。
附件:泉州哥顿娱乐有限公司“5·1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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