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主题服务 > 企业开办 > 政策文件
丰泽区加快数字经济园区集聚发展规定
2022-11-27 23:15 阅读人数:1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促“六稳”“六保”追赶行动方案》(泉委办〔2020〕13号)、《泉州市数字办关于印发<2020数字经济赶超行动工作清单>的通知》(泉数字办〔2020〕2号)文件精神,抢抓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数字经济项目招商及产业高质、高效、集聚发展,培育一批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引导税收回流、促进财政增收,打造数字经济赶超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是指经丰泽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重点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区域边界清晰、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完善,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三)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方向,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动漫游戏、软件及其服务业等信息技术产业,以及“互联网+”等融合性产业。本规定所称的数字经济企业,是指以上述业态为主要经营内容和范围的企业。

  (四)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入驻且工商登记注册在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税收汇缴在丰泽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企业(含园区业主或运营机构)。

  二、认定条件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区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

  (二)园区边界清晰,具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空间布局,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有明确的产权权属或可证明权属的相关证件。

  (三)园区产业定位清晰明确,数字经济企业入驻数量占总数50%以上、入驻面积占总面积70%以上;园区产业集聚明显,有1-2个主导产业,在数字经济某专项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园区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园区年度财政贡献较认定前一年增长1000万元以上。主导产业应至少聚集有1家骨干企业及不少于6家与之相关联的企业。

  (四)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较为合理规范,有专业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三、申报材料 

  申报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权证或可证明权属的相关材料。

  (三)园区入驻企业名录、营业执照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四)入驻企业租赁合同。

  (五)园区运营机构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必须明确:园区入驻企业明细(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注册地、财政贡献等);入驻面积及其中属于数字经济同行业的企业数量占比、入驻面积占比;园区年度财政贡献及增长情况;主导产业营业收入、企业数及关联企业数等其他必要信息。

  (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等。

  四、申报程序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属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园区近两年年度财政贡献及入驻企业情况,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经确认后加盖公章,汇总提交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根据区政府常务会决议予以授牌,并根据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资金奖励。

  五、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

  1.企业贡献奖励。对新入驻的数字经济企业(不含丰泽辖区内迁移和文件印发前已入驻企业)按年度财政贡献进行分档奖励: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500万元(含)至8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800万元(含)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对原丰泽辖区内迁入和文件印发前已入驻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其较上一年度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进行分档奖励: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企业产值(销售额)奖励。鼓励园区运营机构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入驻企业依法纳统(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新列入“四上”统计库的企业且当年生产经营情况达到全区平均增速水平的,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引进企业奖励。鼓励园区运营机构(或业主)引进丰泽区外数字经济企业,入驻我区纳税纳统,支持以商招商。所引进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或业主)奖励。

  4.进一步优化服务,营造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数字经济企业在我区落户、投资提供便利,对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协助其争取上级政策措施扶持。

  (二)发展扶持

  5.培育“瞪羚”“独角兽”企业。对新列入福建省数字经济领域“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创新企业名单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项目扶持

  6.支持“双百工程”项目。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加快发展。对项目新入选福建省人工智能“双百工程”(百项深度应用场景、百项应用示范项目)的数字经济企业予以每个项目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人才扶持

  7.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引进并申报认定省、市人才项目,吸引国内外高校毕业生来丰就业,人才工作生活待遇及其他奖励措施按照省、市、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8.对列入区级重点企业名单的数字经济企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优先享受区级人才政策关于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给予统筹安排。

  六、附则 

  (一)本规定中“新入选”、“新列入”是指自企业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起开始计算。

  (二)本规定中各项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来源于园区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第五章扶持政策措施兑现,由园区运营机构汇总入驻园区企业资料,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丰泽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兑现工作。

  (三)本规定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各级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除第十一条“人才扶持”之外,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享受的各类区级财政奖励或补助总额(包括上级政府要求区级配套出资的部分)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园区运营机构当年累计享受的区级财政奖励,不超过当年度园区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扣除企业自身已享受部分后的额度。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本规定未列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文件相关补助或奖励。

  (四)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丰泽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