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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暂行规定》解读
2019-05-23 15:58 阅读人数:1
 为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泉州市安委会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暂行规定》。 

  一、依据 

  1.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 

  3.规范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闽委办发〔201822)、《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2009149)、《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闽安委〔20192) 

  二、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工作中的督办和问责移送。 

  三、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惩教结合。 

  四、实施部门 

  市安办负责全市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隐患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工作。 

  五、督办和问责移送的对象 

  隐患问题整改或督促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是承担隐患问题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包括承担隐患问题整改任务或督促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六、督办的方式及适用情形 

4种督办方式:通报、专项督办、约谈、挂牌督办,13种通报情形、9种专项督办或约谈的情形、5种挂牌督办的情形及其具体适用。(具体适用的情形详见《暂行规定》 

  七、问责移送的情形 

  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整改责任或督促整改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问责移送的程序 

  实施问责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形成隐患问题整改责任追究问题卷宗,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市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效能建设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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