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区何祖良五金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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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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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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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未配套安装防污染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通过开启的门窗及铝管直排界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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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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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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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贰万伍仟捌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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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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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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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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