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5-00005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1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8-12 16:59

      被处罚人:黄XX

      2025年5月中旬,黄XX在没有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北峰街道招贤社区01大班010小班、霞美社区01大班050小班交界处皇厝山,堆放建筑垃圾,毁坏集体所有商品林地面积1436平方米(2.15亩)。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泉州市丰泽区黄XX毁坏林地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附件2《福建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事项编码4,裁量档次“一般”的规定及《泉州市丰泽区黄XX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评估报告》,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毁坏集体商品林地面积1436平方米(2.15亩),处以恢复林地植被费用29079元×1.2倍=34894.8元的罚款。

      2.毁坏集体商品林地面积1436平方米(2.15亩),处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9745元×1.2倍=23694元的罚款。

      上述两项合计为58588.8元。

      3.在2025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的要求缴至规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