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5-00006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8-29 15:01

      被处罚人:林XX

      身份证号:35XXXXXXXXXXXXXX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昌盛路5XX号

      电    话:13XXXXXXXXX

      经查,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03年在泉州市丰泽区临海街道宝山社区昌盛路5XX号,东至空地、西至林XX住宅、南至林XX住宅、北至林XX住宅的位置,非法占用357.40平方米土地建四层半框架结构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事实。经丰泽区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宗地地类为357.40平方米建设用地(357.40平方米城市用地);经核对泉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宗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该宗地符合泉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林XX用地现状地形测量技术报告书、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定等,你亦承认不讳。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告知,告知期间,你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二、违法占地--(五)查处注意事项”及《泉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标准(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二、裁量标准(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7.40平方米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357.4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740元。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缴款通知单,按缴费信息要求一次性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