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0-0100-2025-00008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9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9-09 13:04

      被处罚人:潘XX

      2023年底,潘XX在没有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北峰街道霞美社区01大班050小班林地挖掘、新硬化水泥路面、堆放石头,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用途面积174平方米;在招贤社区01大班010小班林地挖掘、新硬化水泥路面、堆放石头,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用途面积91平方米;在招丰社区01大班802小班林地挖掘、硬化水泥路面、堆放石头,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用途面积209平方米。上述三处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用途面积合计474平方米(0.71亩)。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泉州市丰泽区潘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附件2《福建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事项编码2,裁量档次“较轻”的规定及《泉州市丰泽区潘天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评估报告》,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 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用途面积474平方米

      (0.71亩),处以恢复林地植被费用9626.94元×0.3倍=2888.08元的罚款。

      2. 擅自改变集体所有商品林地用途面积474平方米

      (0.71亩),处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6517.50元×0.3倍=1955.25元的罚款。

      上述两项合计为4843.33元。

      3.在2026年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的要求缴至规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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