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300-2025-00215
    • 备注/文号:泉丰政办综〔2025〕36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31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引导和规范社会爱心力量承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12-31 16:22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丰泽区引导和规范社会爱心力量承接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引导和规范社会爱心力量

      承接机制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拓宽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能,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引导和规范社会爱心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承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在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能的同时,积极引导、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依法、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丰富救助供给,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社会力量在政府引导下,发挥其专业、灵活、精准的优势,成为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2.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运作。明确参与主体的资质条件、服务范围和权责边界,建立健全准入、监管、评估、退出等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救助服务规范、透明、高效。

      3.坚持自愿参与,注重实效。尊重社会力量参与意愿,保护其积极性。聚焦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引导服务资源精准对接,注重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

      4.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救助资源公平、公正使用,提升社会公信力。

      二、准入条件

      (一)主体资格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且正常接受年度检查,信用状况良好。

      2.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具有承担相应服务能力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3.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爱心人士,鼓励通过加入组织化载体参与服务。

      (二)专业能力

      1.具备提供所申请救助服务项目所需的专业团队、设施设备、技术支撑或相关经验。

      2.拥有相对稳定的项目执行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3.从事特定专业服务(如心理疏导、医疗康复、法律咨询等)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资质认证。

      (三)管理规范

      1.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

      2.承诺遵守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服从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服务方向

      1.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服务。

      2.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资源链接、就业援助、教育帮扶、医疗救助等支持性服务。

      3.参与救助对象的需求评估、走访排查、动态信息监测等辅助性工作。

      三、承接机制

      (一)服务对接机制

      1.需求清单发布:民政部门应定期调查、收集、汇总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服务需求,形成“社会救助服务需求清单”,通过官方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2.资源供给对接:建立“社会救助服务资源库”,汇集有意愿、有条件的社会力量信息及其服务专长。通过项目推介、公益创投、供需洽谈会等方式,促进供需双方精准对接。

      3.项目化运作:鼓励社会力量以项目化方式承接特定救助服务。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资助等形式予以支持。

      (二)服务协议与备案机制

      1.签订服务协议:对于相对固定、长期的服务承接,民政部门或委托的街道应与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重大活动备案:社会力量自行组织开展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救助服务活动,应提前向活动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街道备案,报告活动方案、服务对象、资源来源等基本信息。

      (三)服务过程跟踪机制

      1.建立服务档案: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应为其服务的对象建立规范的服务档案,记录服务过程、资源投入、对象反馈等信息。

      2.定期报告制度: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定期向委托方或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服务进展、资金使用、遇到的困难等情况。

      3.日常监测与指导:民政部门及街道应通过随机抽查、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4.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志愿服务平台等,实现服务过程的信息化记录与跟踪,提高监管效率。

      (四)服务结果反馈机制

      1.服务对象反馈: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机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收集服务对象对服务态度、质量、效果的反馈意见。

      2.第三方评估:对重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规模较大的救助服务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3.综合绩效评价:民政部门定期对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服务目标达成度、资源使用效益、专业能力提升、社会影响力等。

      4.结果运用:将服务跟踪和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评优表彰、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优良的,优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承接资格。

      (五)激励保障机制

      1.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场地提供、税收优惠、人才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

      2.表彰宣传: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社会力量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能力建设:定期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法规、专业技能、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服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与财政、人社、卫健、教育、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整合政策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创造良好条件。

      (三)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凝聚社会共识。

      (四)严守纪律底线。加强对救助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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