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要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对违反《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规〔2023〕5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限放区限燃“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根据《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规〔2023〕5号)规定,我市中心市区限放区域为:鲤城区江南公园(北至顺济新桥,西南至江滨南路,东南至泉州大桥,西北面为晋江)、丰泽区丰海路滨海公园(东海大街至滨海街段);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八22时至正月初九10时、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规〔2023〕5号)明确禁止在以下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根据《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规〔2023〕)5号规定,严禁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境和洛江万安街道、双阳街道(除鲤城区江南公园、丰泽区丰海路滨海公园等2处区域外)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