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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关于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19-05-27 09:31 阅读人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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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奖励政策建筑企业范围

  政策奖励企业范围是以承接基建、安装工程为主营业务的建筑安装企业,剔除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监理、建筑设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本奖励政策财政贡献

  本奖励政策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

  三、各奖励条款具体审核办法

  1.关于“鼓励建筑企业提高在我区的财政贡献”审核办法

  1.1本条款财政贡献指本地企业在外承接工程回缴或在我区承接工程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1.1.1对我区建筑企业承接泉州市外工程,按企业在我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的60%予以奖励。

  1.1.2对我区建筑企业承接泉州市内丰泽区外工程,按企业在我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的60%予以奖励。

  1.1.3对在我区承接工程并通过我区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运作项目建设的泉州市外来建筑企业,按企业在我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的40%予以奖励。

  1.1.4对在我区承接工程并通过我区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运作项目建设的泉州市内丰泽区外来建筑企业,按企业在我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的40%予以奖励。

  1.2建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认定

  以企业提供的当期增值税发票工程量认定(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1.2.1企业工程量剔除原则:

  1.2.1.1 本地企业的工程量增值税发票及当地完税凭证信息无法明确该工程地在丰泽区外的。

  1.2 .1.2外来企业来丰泽区承建工程,不能提供外来企业营业执照、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的。外来企业工程量增值税发票上的项目名称,与企业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不一致的。外来企业在丰泽注册的分公司中标丰泽区内工程的。

  1.2.1.3 工程量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不在纳税申报所属期的(能提供佐证材料的除外)。

  1.2.2计算返回(就地在)丰泽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原则

  1.2.2.1 A类查账征收建安企业返回(就地在)丰泽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季(或当月)企业纳税申报表的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缴数/当期收入总额*工程量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

  1.2.2.2 B类核定征收建安企业,返回(就地在)丰泽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0.2%)*工程量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

  1.2.2.3返回(就地在)丰泽区缴纳的增值税=当季(或当月)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实缴数/当期收入总额*工程量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

  1.2.3返回(就地在)丰泽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能超过企业当期缴纳到丰泽金库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超过部分剔除。

  1.2.4返回(就地在)丰泽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上文所述规则审核后,与企业申报奖励数相比,两者取较小的那个数。

  1.3建筑企业申报财政贡献材料(提供复印件并盖公章)

  1.3.1建安企业扶持政策资金申报表—增值税。按市外、市内区外分别填报并装订,送所在街道初审,初审合格后,送区财政局受理。

  1.3.2建安企业扶持政策资金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按市外、市内区外分别填报并装订,送所在街道初审,初审合格后,送区财政局受理。

  1.3.3纳税申报项目明细表

  1.3.4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3.5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入库证明(银行缴款回单)。

  1.3.6符合申报条件的增值税发票。泉州市外工程和泉州市内丰泽区外工程分别按时间顺序装订。

  1.3.7外来建筑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关于“促进建筑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审核办法

  2.1本条款奖励对象为兼并重组发生时间在政策执行期内,并符合条款规定要求的建筑企业。

  2.2本条款奖励申请条件为建筑企业并购重组、股份合作后财政贡献较上年增幅明显(被兼并企业的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之和),达到20%以上,按市区两级财政贡献比上年度(被兼并企业的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之和)新增部分的40%给予奖励。次年起三年内,具体指自2020年至2022年可申请奖励。

  2.3申请企业向住建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提供申请相关材料。

  3、关于“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增收” 审核办法

  3.1本条款奖励对象为在政策执行期内,在丰泽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建筑产值、且首次年度累计产值符合条款规定要求的建筑企业,企业不受注册属地限制,奖励总额不受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限制。

  3.2企业在2019年度完成建筑产值给予分等级一次性奖励:年度完成产值达60亿以上奖励30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45亿以上奖励25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30亿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20亿以上的奖励10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10亿以上的奖励5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5亿以上的奖励3万元。3.3建筑企业申报产值的认定

  以丰泽区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2019年年度建筑产值累计数、企业年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认定。

  3.4建筑企业申报产值增收奖励材料

  企业填报《丰泽区建筑企业产值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年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工程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材料装订完整,送区统计局初审,经区统计局对申报的产值核对确认后,报区住建局受理。(建议删除“经区住建局对证明材料进行原件核对并提出受理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4、关于“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审核办法

  4.1本条款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丰泽辖区内的具备相应资质、并在2014年5月-2019年晋升资质等级符合条款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4.2建筑企业首次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或晋升专业承包一级,根据泉政文〔2014〕98号文件标准给予奖励: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3建筑企业申报晋资质奖励材料及要求

  4.3.1企业填报《泉州市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晋升后资质证书、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企业承诺书、申请奖励文件依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送区住建局初审,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市住建局审核。

  4.3.2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5、关于“着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审核办法

  5.1本条款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丰泽辖区内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2019年度获得相应奖励的。

  5.2我区建筑企业在丰泽辖区承建的建设工程获得市、省、部优工程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优质奖励政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为基数,分别给予1%、3%、5%的创优奖励费,单项目创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对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和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闽江杯”的企业奖励20万元。

  5.3建筑企业申报优质工程奖励材料

  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填写《丰泽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奖励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获评“鲁班奖”或“闽江杯”等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送区住建局受理。

  6、关于“加快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 审核办法

  6.1对在我区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每个基地给予300万元奖励,同等条件下,辖区内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在我区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件。

  6.2建筑企业申报行业转型升级奖励材料

  企业填写《丰泽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奖励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送所在街道初审,报送区住建局受理。

  7、关于“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 审核办法

  7.1对引进丰泽辖区注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同时2019年起三年内享受区级重点企业优惠政策。

  7.2企业在我区注册后再次晋升资质等级可同样享受资质晋升奖励。

  7.3建筑企业迁入我区申请奖励材料

  企业填写《丰泽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奖励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送区住建局审核。

  8、关于“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 审核办法

  8.1本条款优先照顾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丰泽辖区内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入统建筑业企业。

  8.2对于2019年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特种工种工人直系子女教育给予优先照顾待遇。

  8.3建筑企业申请优先照顾教育申请材料

  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填报《丰泽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奖励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年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送区统计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区教育局审核。

  9、关于“扶持我区企业承接业务” 审核办法

  9.1本条款优先照顾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丰泽辖区内的具备相应资质的重点建筑业企业。

  9.2.1鼓励有资质、优信用、强实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或者采用PPP等融资模式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

  9.2.2鼓励房地产企业(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发包给本地企业,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奖励给项目业主。(财政贡献指本地企业在外承接工程回缴或在我区承接工程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审核办法同上第1条。)

  9.2.3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业主应邀请至少一家符合标准的本区企业参与投标。

  9.2.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鼓励业主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联合体身份承接。

  9.2.5在工程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信誉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地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

  四、其他事项

  1. 本奖励政策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奖励总额以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限,第3条除外,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2. 本奖励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奖励,由建筑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经相关部门(税务、住建、统计等)核实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或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受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除本奖励政策以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执行。

  (四)受奖励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并收回已奖励金额。

  (五)本奖励政策由区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本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具体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以上奖励申请起止时间为2020年第一季度(逾期无效),兑现时间为2020年4月。

  

  

  (解读单位: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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