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3000-2019-00061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19〕80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24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不断发展壮大,提升我区建筑业竞争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措施
(一)财政奖励
1.鼓励建筑企业提高在我区的财政贡献。对我区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按区级财政贡献60%予以奖励。对在我区承接工程并通过在我区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运作项目建设的外来建筑企业,同样按区级财政贡献40%予以奖励。(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2.促进建筑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对我区建筑业企业并购重组、股份合作后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幅明显(被兼并企业的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之和),达到20%以上,自兼并重组次年度起三个年度内,区财政按其区级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被兼并企业的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之和)新增部分的40%给予奖励。我区建筑企业兼并重组后晋升一级或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同时享受兼并重组奖励和资质晋升奖励。(责任部门:区住建局、财政局)
(二)财政扶持
3.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增收。对我区建筑企业,从2019年起,按其年度完成产值给予分等级一次性奖励: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60亿以上奖励30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45亿以上奖励25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30亿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20亿以上的奖励10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10亿以上的奖励5万元;首次年度完成产值达5亿以上的奖励3万元。(责任部门:区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
4.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相关部门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我区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根据泉政文〔2014〕98号文件标准给予奖励: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部门:区住建局、财政局)
5.着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对我区建筑企业在丰泽辖区承建的建设工程实行优质奖励政策,获得市、省、部优工程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为基数,分别给予1%、3%、5%的创优奖励费,单项目创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对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和国家AAA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闽江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区住建局、财政局)
6.加快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对在我区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每个基地给予300万元奖励,同等条件下,辖区内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在我区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构件。(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财政局)
(三)积极引进优质企业
7.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对引进我区注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同时三年内享受区级重点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在我区注册后晋升资质等级可同样享受资质晋升奖励。新引进的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如有特殊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制。(责任部门:区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
(四)其他措施
8.推行领导帮扶制度。本区重点建筑业企业由区级领导挂帅帮扶,帮助企业协调处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区建筑业企业承揽大工程的成功率。(责任部门:区住建局)
9.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对于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特种工种工人直系子女教育给予优先照顾待遇。(责任单位:区教育局、统计局)
10.扶持我区企业承接业务
(1)鼓励有资质、优信用、强实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或者采用PPP等融资模式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发改局)
(2)鼓励房地产企业(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发包给本地企业,按项目施工企业就该项目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奖励给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财政局)
(3)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业主应邀请至少一家符合标准的本区企业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发改局)
(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鼓励业主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本区企业以单独或联合体身份承接。(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城建集团、区国投集团)
(5)在工程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信誉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地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二、有关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奖励总额以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限,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奖励,由建筑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经相关部门(税务、住建、统计等)核实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或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受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除本意见以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执行。
(四)受奖励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并收回已奖励金额。
(五)本意见由区住建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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