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泉丰政行复驳〔2018〕1号)
2018-10-16 15:24 阅读人数:1
 泉丰政行复20181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东海街道办事处,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东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海街道办事处)2018年7月3日作出的《东海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泉丰东办〔2018〕*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泉丰东办〔2018〕*号东海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2016.06.0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申请公开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权力来源;3、对被申请人在泉州市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房屋拆迁工作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伪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申请人称: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海街道(附件三、附件四)的两次答复告知,尽管拆迁人没有办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拆迁人并无对东海街道实施房屋拆迁委托并签订委托合同、东海街道凭什么权利和资格作为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单位?其权力来源必须公开。②被申请人称刘建某(刘秋某、刘委某)的假手续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个人隐私的前提必须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刘建某已在附件十举证、质证的证据12、13承认将《契约》图案的长度29米改为39米,也就是说将改过的假手续去骗取拆迁补偿,已严重违法构成犯罪,就没有合法可言。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违法行为不追究、不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刘建某(刘秋某、刘委某)的假手续作出超100%的补偿和增购,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和合法依据证明刘建某的这些假手续属于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属于政府行为,所以对假手续作出补偿的有效证据和合法依据必须公开。然后,被申请人自刘建某等两被告2015年11月13日被判决至2016年11月28日云山小区安置房选房的一年多的时间拒不查处,而且给予超100%的补偿和增购,这权利的来源必须公开。③根据附件六、七、八、九的虚假证明及伪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谁或者某部门、单位决定如此制作来欺上瞒下,其权力来源也必须公开。

综上所述,请求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泉丰东办〔2018〕*号东海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20186月4日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公开。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供申请人查阅。对被申请人在泉州市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房屋拆迁工作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伪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被申请人称: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根据其申请内容“一、公开东海街道无拆迁许可证、无房屋拆迁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对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实施房屋拆迁的权力来源;二、公开刘建某(刘秋某、刘委某)等人伪造的假手续《契约》属于个人隐私的有效证据和合法依据;三、公开对刘建某(刘秋某、刘委某)等人伪造的假手续拒不处理,并作出超百分百赔偿的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四、公开东海街道办事处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立即向丰泽区东海隧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查询相关档案资料。

经查,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为泉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址:泉州市丰泽区祥远路玉源大厦,负责人:钟文成在拆迁过程中,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位于被申请人区域内,东海街道是作为具体实施单位,接受东海隧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并非拆迁实施主体。关于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等的公开问题,需由申请人向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即泉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该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东海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

刘建某一案已经法院审理判决,其在征迁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被申请人认为刘建某伪造假手续等相关案卷材料由法院保管,如申请人对判决有异议请向相关审判机构咨询。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拆迁补偿均按照《泉州市东海隧道工程西接线及云山片区安置房一期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解答》执行,拆迁方案已作为2017年12月22日《东海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泉丰东办〔2017〕*号)的附件提供予申请人

被申请人2018年7月3日依法作出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办事,在刘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一事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程序正当,且公开的信息均有所查询的相关档案资料为据,答复行为及答复内容合情合法,并无不妥,望丰泽区政府查明,并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某201864向被申请人东海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一、公开东海街道无拆迁许可证、无房屋拆迁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对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实施房屋拆迁的权力来源;二、公开刘建某(刘秋某、刘委某)等人伪造的假手续《契约》属于个人隐私的有效证据和合法依据;三、公开对刘建某(刘秋某、刘委某)等人伪造的假手续拒不处理,并作出超百分百赔偿的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四、公开东海街道办事处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申请人于201864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18年6月14日委托东海司法所对申请人做询问笔录,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作出《东海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泉丰东办〔2018〕*号),告知当事人:“关于申请内容一、内容四的问题。东海隧道工程云山片区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为泉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址:泉州市丰泽区祥远路玉源大厦,负责人:钟文成东海街道是作为具体实施单位,并非实施主体。关于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等的公开问题,需向拆迁人提出申请,该信息公开事项不属于东海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关于申请内容二、内容三的问题。刘建某一案已经法院审理判决,其在征迁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已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案卷材料由法院保管,如对判决有异议请向相关审判机构咨询。拆迁补偿均按照拆迁方案执行(之前已提供予您本人)。”该告知书于2018年7月6日通过邮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刘某某201864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8614日东海街道办事处委托东海司法所刘某某做的询问笔录《东海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泉丰东办〔2018〕*号);《东海街道信息公开告知书》(泉丰东办〔2017〕*号);《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丰刑初字第*号;邮件查单;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刘某某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东海街道办事处公开相关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的权力来源、有效证据和合法依据,实质上是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合法性质疑,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回应,而非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但被申请人基于便民的原则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解释说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告知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人在征迁补偿安置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可依照法律规定循其他法律渠道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8101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