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泉丰政行复〔2022〕80号)
2023-03-29 09:21 阅读人数:1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泉丰政行复〔202280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瑞祥西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康招传,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不服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2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2年8月25日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2022年8月25日收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被申请人收到上级转送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行为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申请人罗某某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将申请人罗某某的投诉举报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流至被申请人处理,该起投诉举报件的处理时效至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联系商家泉州市某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处理此投诉件,2022年11月4日商家回复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

2.被申请人2022年11月7日通过电话(号码:177********)告知申请人投诉件调解结果,2022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投诉件予以回复办结

3.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通知商家到被申请人了解该投诉件的争议的具体情况,经初步核实,商家在销售此商品时,在商品网页标题中标注“防飞沫鸭舌帽子女防紫外线遮脸头罩防晒病毒防护帽棒球帽T0516”等内容,但无法提供以上所述功能的相关依据,该经营行为涉嫌广告违法,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职责分工将此案件线索转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进行核查处理。

二、被申请人目前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将依职权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请求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将申请人罗某某的投诉举报件中的投诉事项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流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联系被投诉商家泉州市某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处理此件,2022年11月4日商家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2022年11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件调解结果,并于2022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投诉件予以回复办结,答复结果为终止调解,建议投诉方寻求其他途径帮助解决

2022年11月18日,经被申请人初步核实,商家在销售此商品时,在商品网页标题中标注“防飞沫鸭舌帽子女防紫外线遮脸头罩防晒病毒防护帽棒球帽T0516”等内容,但无法提供以上所述功能的相关依据,该经营行为涉嫌广告违法,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职责分工将此案件线索转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进行核查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处理投诉记录投诉情况说明书、通话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网页截图、泉丰市监案移函(20224004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自愿原则对于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程序。本案中,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将申请人罗某某的投诉举报件中的投诉事项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流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据此对投诉事项组织当事人调解处理,被投诉商家已书面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2022年11月4日,被投诉商家回复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2022年11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件调解结果,并于2022年1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投诉件予以回复办结。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的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因该转办件涉及举报事项,且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55号)的有关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下设执法三大队,承担丰泽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被申请人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设立执法机构。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中发现被投诉商家涉嫌违法线索并依法此案件线索转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进行核查处理。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终止调解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对被投诉商家的涉嫌违法线索转至有职权的部门核查处理,已在本机关受理前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罗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3118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