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二、申请条件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
三、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315号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9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22500579,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交通指引:可乘坐22路,30路,42路,44路,K307路,K308路公交车到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站点
四、申报材料
1. 处置方案
丰泽区委宣传部 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91号 闽ICP备05025851号
网站标识码:3505030001 丰泽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日常维护 联系电话:0595-2250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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