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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74号裁决公告函
2021-04-20 17:1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吴萍英、黄培芬、王燕玲、王腊梅、李芳明与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7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萍英工资28371元;二、被申请人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培芬工资14930.2元;

三、被申请人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燕玲工资23378.5元;四、被申请人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腊梅工资26267.2元;五、被申请人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申请人李芳明的劳动合同关系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解除;六、被申请人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芳明工资51719.2元;七、被申请人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芳明经济补偿金1200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联系人:小欧,联系电话:2250537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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