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未可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福与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未可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2]第817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和10月未结工资1013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8.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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