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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8-1号、第198-2号
2025-04-28 10:59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朝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艺彬与被申请人福建朝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8-1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8-2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8-1号裁决事项为:一、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98-2裁决事项为:一、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福建朝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艺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572.03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欧,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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