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2-08-24 10:02 阅读人数:1

20228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污染性质

处罚情况

罚款金额

办理

情况

1

泉州市通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罚款贰拾叁万叁仟叁佰元。

已执行

2

泉州清华礼品有限公司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罚款贰万陆仟元。

已执行

3

福建泉州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罚款贰万伍仟捌佰元。

已执行

 

 

 


 

 

 

 

 

闽泉环罚〔202227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通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29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露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白水营路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白水营路XX号,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塑胶制品、橡胶制品、鞋材配件。主要工艺为:原料注塑成型→包装202268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大类中“52 橡胶制品业 291”和“53 塑胶制品业 292”的情形,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于2018年在该址选址生产,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余养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余康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4.《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27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722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你单位对本机关的执法检查表示接受,排污设备验收不合格,你单位已决定停止生产。二是因疫情期间经济大受影响,你单位生产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希望改为批评教育。三是你单位已遣散工人,在8月份之前全部关闭停产,请求撤销处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塑胶制品、橡胶制品均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二是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认定应以现场检查情况为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从2018年选址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白水营路20号一楼,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手续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于现场检查时进行拍照取证,与现场制作的《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相互印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生产经营长期亏损和已停工遣散工人等理由亦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依据。

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第(二)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投产于2018年,建设行为终了已超过二年追溯期,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丰环责改字20226号),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叁仟叁佰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地址:泉州市区津淮街东段源霞路西侧环保大楼;联系电话:22565292)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10      

 

 

 

 

 

 

 

 

 

 

 

 

 

闽泉环罚〔202228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清华礼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49XXXXX

法定代表人:阮某艳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惠路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营业执照住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惠路XXX号,生产车间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惠路69号,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加工。主要工艺为:树脂原料搅浆注浆脱模修边清洗晾干喷漆彩绘包装成品。2022524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调漆车间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调漆车间、搅浆车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开启的窗户无组织排放至界外;喷漆车间内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排气风扇直排界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阮晓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二份及受委托人吴端宜、刘佑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4.《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6.《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泉丰政环2018审表13号)《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7.《环氧树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收货单》《送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原辅材料;

8. 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记录单》(后督察)及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落实整改情况。

20227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下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丰环责改字202203号),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地址:泉州市区津淮街东段源霞路西侧环保大楼;联系电话:22565292)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10      

 

 

 

 

 

 

 

 

 

 

 

 

 

 

 

 

 

 

 

 

 

 

 

 

 

 

 

 

 

闽泉环罚〔202230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泉州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15649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环

详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群山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群山社区XX,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加工、制造。2022719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工序未生产,喷漆操作台上有刚喷完漆的产品,地面有喷枪和漆桶,喷漆工序未见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喷漆车间有配套排气扇,现场检查时喷漆车间地面、排气扇上均有大量红色粉末状物质黏附,排气扇连接到厂区外的草丛,草丛上有黏附大量红色粉末状物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潘玉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郑翠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4.《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增值税及附件税费申报表(税号:913505031564955212)》《福建泉州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名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企业类型

6.《福建泉州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材料复印件、《福建泉州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材料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7.《硝基工艺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原辅材料;

8.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

202281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2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下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丰环责改字20227号),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捌佰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地址:泉州市区津淮街东段源霞路西侧环保大楼;联系电话:22565292)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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