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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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261972102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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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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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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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7月30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废酸-废油收集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莲垵村莲垵路116-4号右侧林地,主要从事废油、地沟油等回收贮存销售,主要工艺为:废油、废酸回收→贮存→分装→转运销售,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停放一辆货车(车牌号:闽C1VZ31,车主:王爱喜),货车上装备有抽油泵1个,油桶若干个。收集场所地面有部分油桶和蓝色化学试剂桶。
本机关对现场贮存的废油及蓝色试剂桶予以扣押。经本机关委托晋江隆圣矿物油贸易有限公司过磅统计,该批废油共1800公斤。根据《福建省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拓鉴字〔2022〕2004号),鉴定意见显示,丰泽区莲垵村王爱喜废酸-废油收集点共清理出的1800公斤废油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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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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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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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万玖仟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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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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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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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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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南新漂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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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050061153957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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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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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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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委托科瑞(福建)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5.96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排放限值(0.5mg/L),超标倍数为10.9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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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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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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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万陆仟玖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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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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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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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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