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科研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2021-10-28 14:05 阅读人数:1

一、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科研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报送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科研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审批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表》,经审查,批复如下: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科研楼项目选址于丰泽区东海大街950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东海院区内,项目总投资2474.67万元,占地面积10215㎡,建设一栋地上4层、无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为2915㎡的科研楼及相关配套设施,科研楼用于从事医疗科学实验。

    工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一、项目施工阶段管理要求:

    建筑施工阶段应加强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清运,不得随意倾放。各施工阶段建筑噪声应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二、项目运营期要求:

    (一)废水:

    项目实验清洗废水和其他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废水进入第二医院东海院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由东海污水处理厂。整个医院只能设置一个方便采样的规范化的排污口,消毒池出口废水执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氨氮、总磷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1B级标准)

    (二)废气: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配备完善通风换气系统及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有机废气全面收集引至活性炭装置统一处理。实验过程产生的酸雾废气、动物饲养间产生的少量恶臭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喷淋净化设施处理。所有废气经净化处理后由2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酸雾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恶臭浓度排放应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排放标准》 。

    (三)噪声:

     系统风机等公用设备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消除污染,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昼间(6:00-22:00)≤60分贝;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50分贝。项目院界区域内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限值,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固废: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设置独立的暂存间。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和动物尸体应设置专用的容器收集移交至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化粪池及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应经杀菌消毒后交由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移处置。

    (五)项目应制定实验废水、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与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六)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要求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丰泽)

 

                                  20211028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22506087   

  通讯地址:丰泽区妙云街160号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4 22号窗口  

  邮 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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