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医院集团泉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2021-11-03 14:56 阅读人数:1

一、华厦眼科医院集团泉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华厦眼科医院集团泉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报送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泉州眼科医院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审批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表》,经审查,批复如下: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泉州眼科医院迁建项目选址于丰泽区东湖街道东湖街752号,项目为二级眼科专科医院,总投资6215万元,项目经营面积6700㎡,搬迁后设86张病床,日均门诊量200人·次/天。

    工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一)废水:

    项目应设置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由宝洲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方便采样的规范化的排污口,出口废水执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氨氮、总磷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1B级标准):

    (二)废气: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应对臭气进行单独收集,收集的臭气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净化消毒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和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关于废气排放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三)噪声:

     系统风机等公用设备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消除污染,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昼间(6:00-22:00)≤60分贝;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50分贝,临东湖街一侧执行4a类标准。项目院界区域内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限值,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固废:

    生活垃圾应单独收集,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容器收集移交至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化粪池及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应经杀菌消毒后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五)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要求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丰泽)

                             20211103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22506087   

  通讯地址: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422号窗口(生态环境局)

  邮 编:3620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