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基地暨疾控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2023-03-22 09:44 阅读人数:1

一、泉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基地暨疾控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的《泉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基地暨疾控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审查,批复如下:

    泉州市公共卫生应急基地暨疾控中心改扩建项目选址于丰泽区东海街道津淮街21号,项目总投资53998.69万元,总用地面积19129.93㎡,新增用地面积7952.53㎡,总建筑面积为49927㎡,其中已建建筑15192㎡,扩建规模为新建应急作业中心大楼、理化及生物实验楼和学术报告厅,新建建筑面积34735㎡,分二期建设,建设工期约2.5年。

    工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一、项目施工阶段管理要求:

    建筑施工阶段应加强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清运,不得随意倾放。各施工阶段建筑噪声应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二、运营期要求:

    (一)废水:

    项目应建设污水处理站,医疗废水、实验室废水、纯水机浓水和喷淋塔废水应收集后引至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食堂废水应先经隔油处理后并入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所有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由宝洲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方便采样的规范化的排污口,出口废水执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氨氮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1B级标准。

    (二)废气:

     理化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配备完善通风换气系统及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实验过程应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消解废气。生物实验室内配备负高压、紫外灭菌和高效空气过滤器。实验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气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 DB35/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 1、表 3 标准限值,酸雾废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

    污水处理站进出气口应对臭气进行收集,收集的臭气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和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关于废气排放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食堂油烟应经国家认可的净化设施规范安装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标准。

    (三)噪声:

     污水处理站的污水泵和除臭系统风机、食堂油烟净化系统风机等公用设备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消除污染,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昼间(6:00-22:00)≤60分贝;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50分贝。项目院界区域内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限值,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固废:

    医疗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容器收集,消毒、杀菌处理后移交至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理化实验废液、生物实验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器、废过滤膜、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固体废物属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单独收集、管理规定并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

    (五)院区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事故应急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六)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性(X光机)装置必须另行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八)要求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项目竣工后整体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丰泽)

                

                                  2023322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22506087   

  通讯地址:丰泽区妙云街160号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422号窗口(生态环境局)

  邮 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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