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泉州薇琳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李鹏辉等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12-08 09:18 阅读人数:1
关于给予泉州薇琳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李鹏辉等行政处罚的公示,详见下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泉州薇琳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泉丰卫医罚[2025] 38-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泉州丰泽薇琳凯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照规定为患者填写病历资料(未为患者许某某填写《门诊病历记录》《手术记录》,未填写患者许某某《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患者许某某《手术安全核查表》《植入材料使用知情同意书》《临时医嘱》、患者易某某《门诊病历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医嘱》以及患者曹某某《门诊病历记录》《手术记录》《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安全核查表》中的医师签名处医师未签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 2025/12/08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李鹏辉 泉丰卫医罚[2025]38-2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执业医师李鹏辉未按照规定为患者填写病历资料(未为患者许某某填写《门诊病历记录》《手术记录》,未填写患者许某某《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未在患者许某某《手术安全核查表》《植入材料使用知情同意书》《临时医嘱》、患者易某某《门诊病历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医嘱》以及患者曹某某《门诊病历记录》《手术记录》《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安全核查表》中的医师签名处签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025/12/08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泉州市尚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区分公司(医疗机构名称:泉州市尚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区分公司丰泽口腔诊所) 泉丰卫医罚【2025】4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1.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为患者杨某、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填写门诊病历资料);2.未执行国家消毒有关规范(灭菌后待使用的棉球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包装者等信息,未对使用中的中小型灭菌器进行生物监测,超过灭菌有效期的镊子桶灭菌包、车针罐灭菌包、骨刀灭菌包未重新消毒灭菌);3.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胡某某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定的护理活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6900元 2025/12/08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张上国 泉丰卫医罚【2025】40-2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未为患者杨某、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2025年6月27日就诊)填写门诊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025/12/08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朱秀萍 泉丰卫医罚【2025】40-3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未为患者黄某某、陈某某、周某某(2025年6月15日就诊)填写门诊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025/12/08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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