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泉州市丰泽区弘德中医门诊部、林朝晖、叶铮铮行政处罚的公示,详见下表: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泉州市丰泽区弘德中医门诊部(医疗机构名称:丰泽弘德中医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独立开具药品处方及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泉州市丰泽区弘德中医门诊部 | 泉丰卫医罚[2025] 41-1号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1.泉州市丰泽区弘德中医门诊部(医疗机构名称:丰泽弘德中医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林朝晖未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独立为患者开具药品处方;2.泉州市丰泽区弘德中医门诊部(医疗机构名称:丰泽弘德中医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①其门诊部执业助理医师林朝晖使用医生姓名为“叶铮铮.”的账号在丰泽弘德中医门诊部的电子病历系统“易聪中医管理系统”上为患者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患者填写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上未显示“林朝晖”的姓名,且为患者填写的病历上“现病史/症状 舌质 舌苔 脉象”均未填写任何内容;②其门诊部执业助理医师林朝晖为患者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笺上未显示林朝晖的姓名,且林朝晖也未在打印出来的处方笺上签名;③其门诊部执业医师叶铮铮为复诊患者张某某填写的电子病历上“舌质 舌苔 脉象”均未填写任何内容;④其门诊部执业医师叶铮铮在药房工作人员先为患者调剂药品处方后,才在执业助理医师林朝晖为患者开具的处方笺上补签名,且在处方笺无林朝晖签名的情况下直接签名,导致病历无法客观反映患者是林朝晖接诊的事实)。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17500元 | 2025/12/30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 执业助理医师林朝晖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林朝晖 | 泉丰卫医罚[2025] 41-2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执业助理医师林朝晖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①使用医生姓名为“叶铮铮.”的账号在丰泽弘德中医门诊部的电子病历系统“易聪中医管理系统”上为患者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患者填写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上未显示“林朝晖”的姓名,且为患者填写的病历上“现病史/症状 舌质 舌苔 脉象” 均未填写任何内容;②为患者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笺上未显示林朝晖的姓名,且未在打印出来的处方笺上签名)。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 2025/12/30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 执业医师叶铮铮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叶铮铮 | 泉丰卫医罚[2025] 41-3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执业医师叶铮铮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①为复诊患者张某某填写的电子病历上“舌质 舌苔 脉象”均未填写任何内容;②在药房工作人员先为患者调剂药品处方后,才在执业助理医师林朝晖为患者开具的处方笺上补签名,且在处方笺无林朝晖签名的情况下直接签名,导致病历无法客观反映患者是林朝晖接诊的事实)。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 2025/12/30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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