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5-0100-2023-00014
    • 备注/文号:泉丰政民〔2023〕40号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9
    关于加强长者食堂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6-30 17:14
     

     

    泉丰政民〔202340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关于加强长者食堂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市社会福利中心(光大百龄帮):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民规〔2022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日常管理。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要监督辖区设有长者食堂的养老服务场所、社区自建的长者食堂(助餐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大事来抓,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保障服务对象“舌尖上的安全”。

    二要落实安全责任。设有长者食堂的养老服务场所、社区自建的长者食堂(助餐点)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对食堂各项安全工作负起责任,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协请街道安办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食堂设施设备、用火用电安全等方面,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要开展监督检查。我局将常态化组织人员对各长者食堂运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围绕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等方面开展,推动各相关点位切实盯牢盯紧食品安全工作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附件:1.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2.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长者食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

    2023629

     

    附件1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闽民规〔2022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决策部署,提升我省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为广大就餐的老年群体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进一步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20226月底前,全省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率均达到100%;到2023年底,全省入住1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上岗率100%,“明厨亮灶”建成率达到80%;到2025年底,实现全省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上岗率100%,入住100人以上养老机构“明厨亮灶”建成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实行“院长负责制”。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研究安排1次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陪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同老年人用餐1次,利用陪餐时间倾听老年人心声,检查食品安全工作,鼓励老年人集中就餐。

      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岗位管理责任人,负责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进货渠道和质量、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食品贮藏、内外环境卫生、硬件设施设备、伙食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要张贴上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4.严格控制食品安全。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基本实现大宗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提供养老配餐服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按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量应当满足不得少于125克的检验需要,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盒分开管理,并将留样盒放置于0℃至8℃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周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及时处理餐厨废弃物。

      5.加强社区老年配餐助餐管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助餐等餐饮服务的长者食堂、助餐点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长者食堂、助餐点等开办者,为长者食堂、助餐点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强化第三方落实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督促承包方、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和助餐点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协议),严把订餐质量关,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要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配送餐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送餐车辆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强化监督管理责任

      7.履行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有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质量安全作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8.压实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配餐助餐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供餐单位、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范进行调查和采样送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对发生食源性疾病的,要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是否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对引发食源性疾病爆发,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推进共同治理

      9.开展“明厨亮灶”工程。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明厨亮灶”工程,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视频、互联网等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探索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检查供餐单位和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鼓励各地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扶助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明厨亮灶”建设。

      10.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发使用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载体开展宣传。养老服务机构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内容,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11.有序组织院民委员会及家属代表参与自查。养老服务机构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老年人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听取老年人和家属代表的意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饭菜要软硬适中,食谱符合老年人用餐营养需要。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老年人和家属对食堂、外购食品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邀请院民委员会代表和家属代表参与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服务机构对院民委员会代表发现或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当查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管理监督责任,按照各自职责,细化目标,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规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行业主管职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硬件的改造提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

      (二)强化管理创新。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范指导食堂的日常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厨余垃圾微生物气化技术,购买厨余生物降解产品,实现厨余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开展示范餐饮建设活动。

      (三)建立应急机制。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助餐点要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定时报告、救援指挥、医疗援救、家属安抚、病源保护、人员调度、舆情处理和责任追究应急机制,定期开展演练,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联合采取明查暗访、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约谈等方式,对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

      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闽民规〔2022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就餐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任务

    以构建老年助餐服务体系为目标,以解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独居、留守老年人做饭难、吃饭难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共建共享、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加强业务指导,扎实推进长者食堂建设。到2025年,建设1000个以上食材可溯、服务规范、价格公道、安全卫生、老年人满意的示范性长者食堂。

    二、建设方式

    长者食堂是以方便、价廉、互助、卫生为特征,坚持公益性原则,为社区(村)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送餐等普惠性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其建设方式主要有:

    (一)功能拓展型。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运营。

    (二)社会合作型。依托具有餐饮服务能力和资质的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建设运营。

    (三)社区新建型。按照规划和建设要求,在社区(村)新建建设项目中嵌入长者食堂,为社区(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利可及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运营方式。对居住在小、散、远自然村的农村老年人,鼓励长者食堂提供送餐服务,或开展邻里互助的助餐服务。

    三、服务对象

    以老年人为主,鼓励长者食堂适度向社会开放。

    四、建设要求

    (一)合理化布局

    综合利用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或公共物业等资源,拓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项目建设优先安排意愿强烈、老年人就餐人数较多的社区(村)。布点应选取在房屋的一层或低层,同时考虑社区(村)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需求及就近方便等因素。

    (二)规范化建设

    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80 平方米,能同时容纳20人及以上老年人用餐,并配备与之相应的助餐工作人员。

    2.按照四区、八有规范建设。四区:即一个食品加工制作区、一个选餐配餐区、一个就餐区、一个卫生洗漱区;八有:即有一套实用的炊食器具、有一套满足需求的餐具桌椅、有一台消毒碗柜、有一台保鲜冰柜、有一台留样冰箱、有一套供暖降温设备、有一套电子监控设备、有一套消防器材。倡导非就餐时段整体转换为学堂,提供老年教育、文体、娱乐等服务。

    3.就餐场所应当进行适老化改造,环境温馨、灯光明亮、清洁卫生、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添置轮椅、拐杖等日常生活类辅助器具。

    (三)制度化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2.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记录完整,凭证票据真实有效;财务监督管理到位,做到账、款、物专人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财(物)收支公开透明,每月公布一次老年人用餐记录,每月公示结算收支明细。

    3.房屋建筑和消防安全。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长者食堂的运营管理、房屋结构、消防等方面,通过双随机抽查、督导暗访等形式开展安全检查。

    4.公开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管理及工作人员信息和健康证明、监督电话,接受辖区居民和社会监督。

    5.规范服务收费。实行三定两公开(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公开当日采购明细、公开老年人优惠价格);落实老年人就餐、配送餐优惠制,具体标准由各地或社区(村)自行确定。

    6.统一规范名称。省民政厅统一制发长者食堂标志铭牌,交由长者食堂运营方悬挂在室外醒目位置。

    五、政策激励

    (一)财政扶持。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资源,在长者食堂建设运营、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助餐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长者食堂长效运营。

    (二)多方支持。各地要建立政府补助一点、老人自付一点、社区(村)自筹一点、爱心慈善捐赠一点等多元筹资机制。引导有条件的社区(村)通过划拨菜地、集体村财分红等方式予以支持。发挥当地团委、工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资源优势,鼓励建立文明单位结对帮扶机制,在物资或资金上支持长者食堂建设。

    (三)政策优惠。符合相关规定的,长者食堂的服务经营场所实行低租或免租制度,其水、电、气等按居民价格执行。鼓励各地按老年人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争取将长者食堂建设列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培育示范典型。发改、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老年人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加建设管理,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各地要注重发挥基层主动性、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优化发展路径,为长者食堂建设运营提供经验。

    (二)加强宣传发动。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长者食堂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志愿者、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热心人士等参与,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老年人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民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对长者食堂,特别是社会合作型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动态评估、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提升助餐服务品质,切实增强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6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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