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12-01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泉丰农〔2024〕34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1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丰泽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遴选和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11 11:05

    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区动物卫生监测站、各动物诊疗机构:

      为满足我区犬只免疫的现实需求,切实做好全区养犬免疫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福建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3—2030年)》等要求,我局制定了《丰泽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遴选和设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遴选和设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全区养犬免疫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结合丰泽区动物防疫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满足人民群众养犬免疫就地就近的现实需求,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合理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简称为“免疫点”),指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免疫工作(包括犬只健康检查、狂犬病疫苗免疫和犬只免疫证明办理等),全面推进我区养犬免疫社会化服务进程。

      二、责任分工

      区动物卫生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合理设置免疫点,组织免疫点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组织好辖区饲养犬只的群众做好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予以协助,做好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宣传工作。督促指导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定期为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各动物诊疗机构要配合区动物卫生监测站做好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的宣传。各免疫点要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定期报送犬只免疫信息。

      三、指定程序

      (一)申报条件

      丰泽区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区动物卫生监测站申报:

      1.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具备独立的犬只免疫注射室以及开展养犬免疫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如操作台、疫苗专用冰箱、健康检查设备等);

      3.有意向开展养犬免疫工作;

      4.未纳入政府失信名单。

      (二)机构指定

      对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颁发“丰泽区犬只狂犬病免疫点”标志牌。免疫点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减,实行动态管理。

      (三)统一公告

      免疫点名单将在丰泽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三、工作要求

      1.免疫点要加强从事狂犬病免疫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从事狂犬病免疫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已依法备案。

      2.犬只免疫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

      3.犬只免疫后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过敏等应激反应观察。犬只如有过敏等应激反应,必须按照建立的免疫应激反应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后书面上报区动物卫生监测站。

      4.狂犬病疫苗由免疫点自行采购。免疫点应做好狂犬病疫苗的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狂犬病疫苗。

      5.如实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和犬只免疫证明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应当注明养犬人信息、犬只品种、性别、毛色和免疫情况。

      6.免疫点必须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犬只疫苗免疫收费标准。

      四、行业监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对免疫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检查,对有下列行为的免疫点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1.擅自改变免疫室位置与功能;

      2.免疫室设施设备缺失或损坏未维修的;

      3.免疫点标识牌悬挂、价格公示、环境卫生、消毒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不符合要求;

      4.人员资质(执业兽医师数量、备案情况等)不符合要求;

      5.使用的疫苗不符合质量标准;

      6.免疫操作不规范,导致严重免疫应激反应,不及时处置;

      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未受到行政处罚;

      8.其他不符合免疫点工作规范的行为。

      五、终止指定

      免疫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有权终止指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再满足免疫点指定条件,且整改后仍无法满足的;

      2.为不符合条件的犬只接种疫苗或出具犬只免疫证明等;

      3.未免疫先发证明或者不免疫就发证明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犬只提供免疫服务的;

      5.服务不到位,一年内被群众投诉累计达3次,并经确认为自身过错的;

      6.一年内3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7.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被行政机关一年内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8.申请终止养犬免疫服务的;

      9.其他应当终止指定的情形。

      附件:1.丰泽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点申报表

      2.丰泽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点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1

      丰泽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点申报表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

      

         

     

      法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执业兽医姓名

     

      营业点面积

      

      免疫室面积

     

      经营年数

     

      动物医院设施设备、人员及管理情况(请于右栏“√”选)

      功能区设置

      免疫室相对独立位置,与其他区域隔离,

      免疫室内未设置与免疫无关的区域和物品。

      有()无()

      人员资质

      取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师已完成备案。

      有()无()

      设施设备

      配免疫操作台、专用疫苗冰箱、初步的健康检查设备(体温计、听诊器等)。

      有()无()

      过敏反应救治设备等应急物品。

      有()无()

      管理制度

      免疫档案、疫苗管理、卫生消毒等管理制度。

      有()无()

      申请单位

      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2

      丰泽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点申报材料目录

      编号

      材料名称

      材料清单

      1

      《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2

      免疫室设置情况

      诊疗机构布局图,标注免疫室面积、位置及进出通道情况,免疫室现场标识清楚

      3

      人员资质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4

      设施设备

      冰箱、免疫台、健康检查设备等照片

      5

      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制度)和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存放设施和收集处置记录

      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复印件(盖公章)

      6

      消毒管理

      消毒制度、消毒记录、消毒药物及消毒设备

      7

      应急管理

      急救药品、过敏反应救治设备等应急物品

      8

      信用记录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4月11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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